關于楊X芹遺產的繼承發展方式。王某2、王某1、王某3均主張可以按照國家法定財產繼承并結合各繼承人對楊X芹生前的贍養問題情況分析進行學習繼承;王某1稱其支付了×號房屋的購房款,要求在×號房屋的分割中予以多分;王某4主張學生按照我國遺囑需要繼承傳統方式就是繼承楊X芹的遺產。長寧律師來講解此后的一些事情。
王某4主張按遺囑繼承,并提交遺囑,上傳如下:立遺囑人:楊×琴,女,漢族,1935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我是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長店村的村民。我丈夫王×福已去世,我已婚,育有三子一女,即大兒子王某1、二兒子王某2、三兒子王某3、女兒王某4。
我以前住的北京朝陽區金盞鄉長店村X號院,已經拆遷了。根據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朝民子楚第1308號判決,我獲得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金盞嘉園1號的房屋,面積85平方米。因為我老了,而且為了避免以后子女遺產的沖突,我利用清醒的頭腦,對我的財產處理如下:
1.基于本人真實意思,自愿將本人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金盞家園×1號的房產份額及房產份額歸女兒王繼承,不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將來房產證是以王的名字開具的。
2.本人其他財產由王繼承,不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我希望你遵守我的遺愿,和平友好地處理遺產。
4.本遺囑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楊×秦,執筆人:楊,見證人:沈,見證人:潘。遺囑是打印件,所有簽名都是手寫的,簽名處有楊×芹的指紋。王某4稱該“遺囑”為代理遺囑,楊×琴生前所立代理遺囑明確寫明其×1財產份額、財產份額及其他財產全部由王某4人繼承。
王某2、王某1表示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楊×芹也不會簽字,所以無法確認手印是楊×芹按的。王某3認可遺囑證明的真實性、關聯性和目的性。
王某4申請證人、證人沈某、證人潘某出庭作證,用以證明遺囑是根據楊×芹的口頭陳述所寫。寫完之后,牟陽出去打印,因為字跡不標準。牟陽將打印好的遺囑向楊×秦及證人宣讀后,由牟陽代表楊×秦簽字,楊×秦本人按手印,及兩名證人簽字。
王4、王3關于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認定; 王2、王1關于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認定。王說楊心琴沒有文化,不可能規定這么多內容,遺囑不應該是代表遺囑說的,無法驗證遺囑內容是當時楊心琴的真正含義。
王某說,遺囑的內容不是楊口述不代寫的書,楊作為文盲不能說這樣結構化的文化句子,書代理人楊是個清潔工,不從事寫作工作。
遺囑中寫的房子的位置和目擊者陳述的房子的位置,楊有腦梗死后遺癥,使遺囑是否清晰不得而知。王說,三名證人的證詞基本上反映了寫遺囑時的真實情況。楊的房子很具體,即使描述有出入,也被認為是 X1房子的地址。
長寧律師注意到,為查明楊X芹是否需要具備教師簽名的能力分析問題,一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調取了(2012)朝民初字第19196號案卷進行檔案管理材料、(2013)年朝民初第25230號案卷檔案工作材料,經查閱,上述研究兩個不同案件中,楊X芹均到庭參加了一個訴訟,在庭審筆錄中,楊X芹的手寫簽名系其委托其他訴訟作為代理人代簽,但均由楊X芹摁壓指紋技術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