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律師發現,不少朋友對刑事律師參與法庭調查排除非法證據仍有許多疑問和質疑。接下來,長寧區律師將為大家提供詳細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希望能幫到你。
非法證據排除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中的一個亮點,其中明確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如果法官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證據的合法情形,應在法庭上調查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辯護律師應積極參與并努力排除非法證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判斷企業是否能夠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并非所有非法證據都應被完全排除
只有符合一定條件和一定標準的人才能被排除在外。因此,在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之前,辯護律師應根據與被告面談獲得的信息以及他掌握的線索和材料判斷是否符合排除非法證據的條件和標準。
(1)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根據
《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的規定,使用肉刑或者可以變相肉刑,或者我們采用一些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自己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管理或者一個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訊逼供等非法控制方法”。
(2)以暴力和威脅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證人證詞和受害者證詞應予排除;
(3)如收集重要證據或文件證據不符合法律程序,并可能影響司法公正,則須予以更正或給予合理解釋; 如不能更正或給予合理解釋,則須將該等證據排除在外。應當綜合考慮物證的收集、書證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及其后果的嚴重性。這里的“更正”是指對證據過程中的非實體性缺陷進行補救,而“合理解釋”則是對證據過程中的缺陷進行合理的、合乎邏輯的解釋。
2. 申請法庭排除非法證據
在整個中國刑事訴訟發展過程中,辯護人均有權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在第一審程序中,辯護律師一般企業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自已申請,并提供一些相關研究線索或者其他材料,以便提高人民對于法院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學生了解實際情況,聽取意見,以便我們人民檢察院通過教師出示有關證據材料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分析說明。
但是,辯護人在庭審中僅發現非法證據的有關線索或材料的,仍可以在庭審中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法院也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 經審查,對收集證據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對沒有疑問的,應當向法院說明情況和理由,繼續審理。 如果辯方以同樣的理由再次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法院將不會進行審查。
反復詢問,并就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辯論
在對相關證據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可以進行模擬法庭通過調查研究過程中,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社會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辯護人不具有證明證據收集系非法的舉證責任,因此,辯護人應對公訴人舉證證明證據收集企業合法的證據問題進行有效質證和辯論。
一般說來,法庭決定對證據信息收集的合法性方面進行研究調查的,可以由公訴人通過教師出示、宣讀訊問筆錄或者沒有其他相關證據,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有關技術偵查人員學習或者一些其他專業人員出庭說明發展情況等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辯護人應當對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或者說明材料提出質證意見。 如檢察官為取證法律程序提交的陳述材料,應由相關調查人員依法簽字并加蓋公章,未由相關調查人員簽字的,應提出不得作為證據的質證意見。 即使證據材料由有關調查人員簽字,也應建議不能單獨使用這些解釋性材料作為證據收集過程合法的依據,要求檢察官提供可以相互印證的證據,收集其他合法證據。
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可以把情況跟我們長寧區律師說清楚,我們專業的律師會給您滿意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