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20歲的女子福蔟娥(文中均為化名)與85年生的孫彬通過網絡相識戀愛,5個月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福蔟娥生育一子,也曾想一生一世一雙人,過上平凡幸福的小日子。
然而好景不長,2021年12月,福蔟娥聲淚俱下寫下4頁訴狀,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訴狀中細數了婚后生活的無奈,兩人為柴米油鹽爭吵,孫彬在外借貸、家暴、出軌。身心俱疲的福蔟娥要求離婚,婚生子歸孫彬撫養,雙方無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
法院在受理該案件后,第一時間與孫彬取得聯系,向其送達了民事起訴狀、開庭傳票等相應文書。了解到其已許久未與福蔟娥聯系,并將小孩帶在自己身邊撫養等情況,并詢問了其是否有調解意愿,孫彬以在外務工為由拒絕調解。開庭當日,被告孫彬并未到庭,原告福蔟娥向法庭提供了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轉賬記錄、病理檢查報告、微信聊天記錄、家暴圖片等證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主動將原告聯系方式拉黑,故使雙方失去聯系,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在將傳票送達給被告后,被告不僅未與原告取得聯系,積極和好夫妻關系,更未到法院應訴,表明其對婚姻的消極懈怠,足以認定原、被告夫妻關系確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福蔟娥要求與被告孫彬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婚生子孫彬兒子現跟隨被告孫彬及其家人生活,為了小孩的健康成長,以不改變成長環境,由被告孫彬撫養為宜,原告福蔟娥每月承擔婚生子孫彬兒子生活費人民幣5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原、被告各半承擔較為合理。
上海長寧區離婚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準予離婚的情形有五種。在本案中,原告福蔟娥雖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受傷圖片欲舉證證明被告孫彬存在出軌、家暴等行為,但其證據并不能達到舉證證明孫彬存在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且提供的照片也沒有時間和法律關系主體的記載,故在本案中不予適用第一、二種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那么當事人如何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上海長寧區離婚律師或許可以從準予離婚的第五種法定理由來著手,即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孫彬在婚姻存續期間不負責任,不承擔做丈夫的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實屬感情破裂。
家暴受害者怎樣做好取證?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卡、居住信息在內的能夠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關系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證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親子關系、親屬關系、同居關系、撫養關系等。
3.公安機關證明。包括出警記錄、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病歷資料和傷情鑒定等材料。包括病歷、驗傷報告、傷情鑒定書、醫藥費單據等。
5.證人證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親屬、朋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了解相關家庭暴力情況的,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家庭暴力行為的切實存在。
6.音、視頻資料。包括家暴現場的完整錄像、錄音、傷情照片等資料。
7.婦聯、居(村)委會、受害者單位、法援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庇護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證明。受害者遭受家暴時,可以向以上組織求助,相關組織接到求助后,應及時處理,協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詢等援助,相關機構的證明亦可以佐證侵害事實。
8.施暴者寫過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
相關法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