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山東某公司向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山東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簽訂《燈具采購合同》,其向深圳某公司出售氙氣燈燈具。山東某公司提供貨物后,深圳某公司未按照約定支付款項,截止2019年9月25日,深圳某公司共欠付貨款45.1萬元。訴請深圳某公司支付貨款及遲延付款違約金。
深圳某公司辯稱,其支付的貨款總額已經超過山東某公司提供的貨物價值,且涉案燈具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故其不應當向山東某公司支付貨款。依據合同約定,山東某公司應當返還其已支付的貨款并支付30%的違約金。深圳某公司向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山東某公司退還已支付的全部貨款149.4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50萬元、律師費損失2萬元。針對深圳某公司的反訴請求,山東某公司辯稱,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山東某公司(乙方)與深圳某公司(甲方)簽訂《燈具采購合同》。2018年8月26日至27日,深圳某公司共向山東某公司支付149.4萬元貨款。2020年7月27日,由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委托的浙江省機電產品質量檢測所有限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書:1.涉案燈具的IPX3實驗不符合GB7000.203-2013《燈具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的要求;2.1#、2#樣品無法點亮的原因是HID電子鎮流器失效;3.氙氣燈的初始光通量和(或)光通維持率不符合《產品規格書》的要求;4.路燈控制器IPX7實驗不符合GB/T4208-2017《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要求》。
再查明,雙方一致確認山東某公司已供貨的數量為630套。深圳某公司主張,未經山東某公司維修但能使用的有101套,但其主張該部分燈具也存在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合同價格的60%計價;經山東某公司維修后能使用的160套;經山東某公司維修后仍不能使用的23套(不能使用系光源和鎮流器的問題所致)。對另外的346套燈具,深圳某公司主張其自行更換鎮流器346個,花費294000元,但費用支出的單據已經丟失,無法提交;同時主張上述346套中仍有96個光源無法使用、346個燈殼不能使用。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另查明,涉案合同項下每套燈具包括光源、鎮流器、燈殼三部分,合同載明這三部分單價共計2000元,其中燈殼、鎮流器總價1500元,光源單價500元。深圳某公司主張,合同中未明確燈殼、鎮流器的單價,鎮流器估價777元,燈殼估價723元。山東某公司主張,合同中約定光源、鎮流器、燈殼單價總計2000元,并非實際單價,其中有500元是對山東某公司中標涉案項目付出的成本的補償。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山東某公司的主張與合同載明的貨物單價不符,且深圳某公司不認可,故不予采納。因山東某公司未對燈殼、鎮流器的價格作出明確表示,亦未提供反駁證據推翻深圳某公司估算的單價,故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深圳某公司的主張,認定鎮流器單價777元、燈殼單價723元、光源單價500元。
裁判要旨
民事主體在行使財產權利時,應當充分發揮物的效能,使有限的資源在一定范圍內得到充分利用。在產品質量雖不符合約定要求,但買受人認可部分產品能夠正常使用的買賣合同糾紛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判令部分解除合同,對于不能使用的產品,雙方各自返還產品及貨款;長寧新華路律師對于可以使用的產品,出賣方仍應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質保義務。

裁判結果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駁回山東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山東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深圳某公司貨款149.4萬元;三、山東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深圳某公司違約金37.8萬元;四、山東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深圳某公司律師費2萬元及鑒定費8萬元;五、駁回深圳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山東某公司不服,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四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部分;三、解除深圳某公司與山東某公司之間327529元燈具(含119個光源、23個鎮流器、346個燈殼)的買賣合同;山東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深圳某公司貨款415826元;深圳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拆除并就地返還山東某公司上述119個光源、23個鎮流器、346個燈殼,在上述限定期限內,深圳某公司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山東某公司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如原物滅失,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價格計算價值予以賠償;四、山東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深圳某公司違約金98259元;五、駁回深圳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案例解讀
本案中,基于二審中查明的燈具使用情況,同時考慮到燈具均已安裝并投入使用兩年有余,成物不可毀,若解除整個合同、恢復原狀,那么即使原來能夠使用的燈具在拆除后也基本無法再利用,深圳某公司也需要重新招標、簽訂合同、安裝路燈,對雙方當事人來講,勢必會造成人力、物力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長寧新華路律師因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僅解除雙方之間327529元不能使用的燈具的買賣合同,更符合雙方之間的合同目的,也符合民法典“綠色條款”倡導的節約資源、避免資源浪費原則。對該部分燈具,合同解除后,由深圳某公司負責拆除,山東某公司自行運回。對剩余已交付燈具,雖經鑒定不合格,但因尚未出現不能使用情形,深圳某公司未就該部分燈具向對方提出更換、維修的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其不能直接主張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且山東某公司在庭審中明確,同意對在質保期內的燈具履行質保義務,故深圳某公司要求按照60%降價處理的主張,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深圳某公司自認目前能夠使用的部分燈具,在合同約定的質保期內如出現不能使用的情形,山東某公司應本著誠信原則,繼續依約履行維修、更換義務,否則深圳某公司仍可采取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相應地,對深圳某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僅支持98259元(327529元×30%)。對深圳某公司主張的超出部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需要節約資源,避免資源浪費。將綠色原則寫入民法典,反映了我國民事立法的重要價值取向。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民事主體應當考量自己的行為,避免浪費。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應將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作為一項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涉案《燈具采購合同》的標的額較大、產品數量較多。如解除整個合同,可以使用的產品會大量閑置,雙方均會承擔較大損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部分解除合同,充分考慮到了涉案合同履行的現實情況,在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的同時,最大程度地提高了資源利用效率,彰顯了綠色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對綠色原則作出規定,并將其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重要的新規則。長寧新華路律師綠色原則,也稱為生態原則,是指民法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資源關系的平衡,促進人與環境和諧相處的基本準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遵循綠色原則的目的,就是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任何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時,都須把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的基本精神,作為貫穿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婚姻家庭、繼承以及侵權責任的基本準則。民事主體不僅要在行使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時,充分發揮物的效能,防止和避免資源被濫用,使有限的資源在一定范圍內得到更充分的利用,達到利益最大化;在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也要體現綠色原則,緩解資源的緊張關系,使得在利用家庭財產,以及在繼承領域分配遺產時,采用最有利于發揮物的效能的方法;更要嚴格執行侵權責任編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規定。上海合同律師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