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陳某某向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20年4月22日,被告張某某雇傭原告陳某某到上海市長寧區義堂鎮拆遷大棚,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導致原告受傷。雙方就賠償費用問題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陳某某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1029.5元;本案訴訟等費用由被告承擔。張某某辯稱,2020年4月22日,被告在勞務市場招聘鋼結構施工人員,原告不具備該項操作能力,原告在雇傭期間受傷屬實,由于原告無操作經驗,不按操作規范導致發生事故,其存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自己的過錯責任,原告訴求金額偏高,應當重新計算,被告愿意按照損失總額的60%賠償原告,應扣除已墊付的10200元。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張某某雇傭陳某某在上海市長寧區周家橋拆遷大棚,陳某某在拆遷大棚過程中意外掉落,導致受傷。事故發生后,張某某將陳某某送到義堂鎮醫院做復位治療,后到臨沂市人民醫院急診做復位,最后在臨沂商城醫院住院治療12天,共支付住院醫療費5278.9元,陳某某出院后,后續檢查費916元,以上共計6194.9元。張某某為其墊付住院費4600元,陳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妻子張學芳護理。陳某某與張學芳為農村居民。
裁判要旨
在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發生的侵權責任糾紛中,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自身受到損害的,應根據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確定雙方責任的具體比例時應從對損害后果發生因果關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和過錯的具體程度與情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裁判結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陳某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596.32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已墊付的4600元,尚需承擔12996.32元;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案例解讀
在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發生的侵權責任糾紛中,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自身受到損害的,應根據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過失相抵規則。提供勞務者因勞務自身受到損害的,應當由接受勞務者承擔賠償責任,這符合報償原則和利益、風險一致原則,但是,如果提供勞務者自身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接受勞務者的責任。在確定雙方責任的具體比例時要考慮過錯行為對損害后果發生因果關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和過錯的具體程度與情形。應當注意的是,基于勞務關系的特征,不應對提供勞務者過于苛責,除非損害是提供勞務者故意造成,否則只能適度減輕而不能免除接受勞務者的賠償責任。實務中,接受勞務者的過錯主要體現在指示內容、提供的勞動條件、勞動場所、防護設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提供勞務者的過錯主要體現在履行勞務中是否盡到必要和合理的注意義務。另外,對于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對接受勞務一方造成損害的,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未作規定,按照類推適用的原則,也應由雙方根據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是關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一起典型案件。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關系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與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不同,前者針對的是雇傭關系內部雇主與雇員即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之間的責任分擔,而后者針對的是勞務接受者與雇傭關系之外的他人之間的關系。在責任歸責原則上,前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后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陳某某以提供勞務的方式,按照張某某的安排為其拆遷大棚,雙方形成勞務關系,即張某某與陳某某系雇主與雇員的關系,原告陳某某在為被告張某某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由此而產生的糾紛當屬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張某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對陳某某因提供勞務受傷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從事有危險的作業時,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其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從雙方對損害后果發生因果關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及過錯的具體程度與情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本院認為陳某某和張某某承擔責任的比例以2:8為宜。上海工傷認定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