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5年到2012年,走了27年艱辛立法路,昨日,我國首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權益的法律精神衛生法,終于出臺。昨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42票贊同、1票反對、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精神衛生法。
法律文本共七章八十五條,自明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了精神障礙患者住院實行自愿原則,設計了非自愿咨詢的前提條件,被視為立法重大突破。上海律師事務所解讀如下:
有無精神病,誰說了算?
另外,當疑似患者有危害本身、傷害別人平安的行為時的送治權,法令做出了分歧的規定,精神阻礙患者有“曾經產生危害本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第三十一條)。
精神阻礙患者有“曾經產生傷害別人平安的行動,或許有傷害別人平安的風險的”,患者或許其監護人對需求住院醫治的診斷論斷有貳言,不同意對患者實行住院醫治的,能夠請求再次診斷和鑒定,對再次診斷論斷有貳言的,能夠自立托付依法獲得執業天資的鑒定機構舉行精神阻礙醫學鑒定,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再次確認的,其監護人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其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住院手續,并由醫療機構在患者病歷中予以記錄。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第三十二條,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也即患者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有送治權。
精神衛生法既要保證正常人不“被神經病”,同時還要保障精神阻礙患者取得無效就診,避免個體的精神阻礙患者產生傷害行動,三個方面如何均衡,是個難題,其中一些權利相互矛盾。為此,精神衛生法在規定上述精神病診斷及送治程序外,還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八十二條)
精神阻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
精神阻礙的住院醫治實施自愿準則。被迫住院醫治的精神阻礙患者能夠隨時請求入院,醫療機構應該批準。診斷診斷、病情評價注解,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且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此種情況下,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流浪乞討疑患送治權歸民政
如何根絕“被神經病”,送治權也就是誰有權把人送進精神病院,是核心問題。
《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阻礙患者,由本地民政等相關部分根據職責合作,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也就是說,對于流浪乞討疑似患者,民政部門擔負送治主責。
查閱病歷權限
“患者及其監護人能夠查閱、復制病歷材料;然則,患者查閱、復制病歷材料可能對其醫治發生晦氣影響的除外”(第四十七條)。也就是說,查閱、復制病歷的權限,只限定會影響到醫治的患者,但對監護人鋪開。
生理咨詢師禁治療精神障礙
精神衛生法明確,生理征詢職員不得處置生理醫治或許精神阻礙的診斷、醫治;發明接收征詢的職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應當建議其到合法的醫療機構就診。否則,將被處以警告,并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如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暫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或營業執照(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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