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指什么呢?刑事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和不少罪名存在交叉和相似,而為了更好地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利,就需要強尋釁滋事罪與一些相似犯罪進行區分,也就是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認定。針對這方面的內容,和崇明律師一起看看下文進行了解。
一、挑釁滋事罪的客體
挑釁滋事罪侵占的客體是社會大眾秩序,即人們在社會大眾生存中應該遵照的配合原則。它與社會成員的道德觀點緊密相連,實質上是社會成員所組成的共同生活體的秩序,因此,它既包括公共場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場所秩序。
二、挑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
挑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挑釁滋事,情節卑劣或許情節嚴重的行動。這里的挑釁滋事,普通是指在公共場所肆意挑釁,無事生非,起哄搗亂,進行破壞、騷擾行為。尋釁滋事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ㄒ唬╇S便毆打別人,情節惡劣的
所謂隨便毆打別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宣泄、彌補肉體充實、追求肉體安慰等流氓念頭的操縱下,行為人無端、在理毆打別人,以此滿足其精神或其他情感方面的需要,它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情節惡劣,在這里則是指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取樂的、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或者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等等。 .
?。ǘ┳汾s、攔阻、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趕、攔阻、唾罵別人,普通是指阻礙別人行徑自在的行動或以語言的體式格局侵害別人名譽的行動。阻礙他人自由的行為可以暴力方式,也可以其他方式作出,辱罵的對象不要求是特定的。此處的%情節惡劣,一般是指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老人、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以極端下流的語言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等。
?。ㄈ娔糜惨蛟S肆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是指違抗別人意志強行獲得別人財物的行動?!皬娦小蹦軌虬斜┝鸵獟兜膬热?,但其水平只能是較細微的,不需要達到足以壓抑被害人抵擋的水平這也恰是挑釁滋事罪的本色地點。“肆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則是指在違抗他人意愿的情形下,隨意損害,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行為。此處的“情節嚴重”,一般包括多次強拿強要,多次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或者強拿強要、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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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場合,是指不特定人能夠自在收支,舉行民眾性活動的場所,如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影劇院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應根據行為當時
的詳細情形來判別,此中的時候因素、地點因素、范圍和社會影響因素都對行為判斷有著重大的影響。
行為人只需有上述四種情況之一,就組成挑釁滋事罪。在實踐中,每每多種情況同時存在,但其實不請求每一種情況都達到足以科罪的程度,只要綜合整個案件情況,達到了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的程度,即應認定構成犯罪。
三、挑釁滋事罪的主體
挑釁滋事罪的主體為普通主體,凡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義務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關于未成年人挑釁滋事行動的處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頒布的《對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第7條劃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用細微暴力或許要挾,強行索要其余未成年人隨身照顧的生存、進修用品或許財帛數目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許不敢失常到校進修、生存等傷害前因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第8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四、挑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
挑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間接有意,平日出于鄙棄綱紀、表現威風、追求肉體安慰或許宣泄、報仇等惡劣下游的念頭。念頭作為行為人的一種內心向,在認定和區別本罪與其他犯法的界限上有著重要的作用。比如,行為人在尋釁滋事活動中任意損毀財物,如果行為人是出于尋求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滿足感而實施了該行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行為人是出于單一的、明確的毀壞特定財物的目的而實施了該行為,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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