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傳銷,相信大家都知道這是違法的,但是為什么傳銷還是嚴打不消呢。其中的原因,除了利益和人的辨別能力不夠,還有就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傳銷罪的界限有哪些?今天崇明區律師就來和大家好好聊一聊傳銷罪!
?。ㄒ唬┙M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詐騙犯罪的界限
欺騙犯法主如果指《刑法》第266條劃定的詐騙罪、《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劃定的“金融詐騙罪”以及《刑法》第224條劃定的“條約詐騙罪”等。有人覺得,傳銷中“拉人頭”和“騙取入門費”體式格局擁有欺騙的性質,吻合欺騙犯法的請求。咱們不贊成這類觀念,事實上,豈論什么樣的欺騙犯法,均以被害人陷于意識謬誤而“被迫托付”為要件,而傳銷舉止中,盡管很多情況下被害人一開始也是不知情的,然則,一旦知情以后,每每表現又很踴躍,從被害人轉變成加害人,而這個行動不斷地重復、復制就成為靜態的傳銷行動。是以,被害人的非凡情況,加之傳銷行動不息的“通報”、“傳布”、“傳導”甚至“傳授”等一系列的整體行為方式,把當初被害人被騙行為融合到了整個“組織”、“領導”行為之中,此時,單獨看傳銷中的欺詐行為是片面的,更何況有的人明知傳銷有詐,是“騙銷”,而情愿成為其中一員,這根本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由此可見,從本質上來看,傳銷應當屬于“經濟邪教”,不僅嚴重腐蝕人們的心靈,從中牟取不義之財,而且嚴重擾亂經濟秩序。下面僅以集資詐騙罪為例來說明兩者的界限。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臺以前,許多傳銷行動均以非法謀劃罪科罪懲罰。在《刑法修正案(七)》出臺當前,本罪與非法謀劃罪之間構成一種部分競合瓜葛。依據《阻止傳銷條例》的劃定,“團隊計酬”式傳銷是依據下線的販賣事跡來計較和返還上線的待遇,是以,這類傳銷在本質上是一種謀劃舉止。在《刑法》第224條之一劃定的傳銷包孕了《阻止傳銷條例》第7條劃定的三種傳銷體式格局的前提下,“團隊計酬”式傳銷的組織、領導行動既成立組織、領導傳銷舉止罪,又成立非法謀劃罪,二者之間是一種法條競合瓜葛。然則,依據《阻止傳銷條例》的劃定,“拉人頭”和“騙取入門費”式傳銷中,傳銷的組織者、領導者對被進展職員是以其間接或許直接進展的職員數目為根據計較和給付報酬的,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因此,從性質上看,這兩種傳銷方式在本質上并不是經營活動,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其與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之間不存在競合關系。由于《刑法》第224條之一較《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屬于特別規定,因此,對組織、領導“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的行為,應當根據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適用《刑法》第224條之一,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如前所述,當全部傳銷舉止造成緊張前因時,因為《刑法》第224條之一只劃定了對組織者、領導者科罪懲罰,無奈對其余踴躍參加者根據本罪定罪處罰,所以,我們主張在這種情況下,對其他積極參加者還是可以定非法經營罪的,這也體現了本罪與非法經營罪之間的交叉競合關系。
哪怕是今日,依然存在很多傳銷組織,我們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上當受騙,如果您現在這處于這樣的苦惱中,一定要立即聯系崇明區律師保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