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了家族長輩的遺產,為了避免遺產從自己的手里發生任何的變化,將遺產給了別人等,還需要對遺產進行公證,進一步確定繼承的權利等等。繼承公證辦理的人越來越多,那么辦理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材料?跟著寶山律師一起來議論下。
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如下材料:
一、對于死者的材料
1.死者的死亡證實原件(刊出戶口后由公安機關出具)。
2.死者檔案的復印件。包括檔案的封皮、檔案中有死者照片的一頁、檔案中的首要社會關系一頁、檔案中有單位公章的一頁,將以上幾頁檔案依次排開,并由供應檔案部分加蓋騎縫章,并在第一頁加蓋供應檔案部分的檔案專用章。
3.繼承權證實表。有單位的,由死者單位人事部分或檔案治理部分依據檔案及所掌握的情況如實填寫,并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公章。
4.如果有死者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一定要同時帶上。
二、死者配偶的材料
(一)死者配偶曾經死亡的,需要的材料與前一項相同。
(二)死者配偶健在的,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假如沒有結婚證,需要死者單位或配偶單位出具的二人婚姻關系證明及死者去世后其配偶是否再婚的證明。
3.無關遺產的相關權力憑據。屋宇的產權證和地皮使用證、購房結算單、保險單及繳費收條、股票賬戶卡及當前賬戶對賬單、公司章程及股權證等等。
三、死者子女的資料
1.子女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子女對遺產的立場。假如放棄遺產,可到本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如欲承繼遺產且承繼人在外埠,可委托他人辦理,并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委托書、公證書。
3.假如子女先于死者死亡,且子女已成親生子,需要供應子女的死亡證實、子女的婚姻狀況證明、子女的情況證明、繼承權證明、檔案材料。
4.假如子女在死者死亡以后、遺產分割以前死亡,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證明、子女的婚姻狀況和子女情況證明,繼承權證明、檔案材料。
四、死者父母的材料
1.死者父母健在的,需要注解對死者遺產的立場。假如被迫放棄承繼遺產,其自己應照顧身份證、戶口簿到本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如欲繼承且繼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辦理,并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委托書、公證書。
2.死者父母已死亡的,需要供應父母的死亡證實。該證明由死者父母注銷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且要寫明死亡的具體時間及其與死者的關系。
五、死者兄弟姐妹的資料
假如死者的父母后于死者,且在遺產分割以前死亡的,除以上材料外,還要準備下列材料:
1.在子女的繼承權申請表上,填寫死者兄弟姐妹的情形。
2.死者的兄弟姐妹對死者遺產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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