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行為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我國有相關約定來規范人們的行為,那么盜竊武裝部隊印章罪刑事處罰有哪些?不同的犯罪行為其犯罪主體、對象不同,盜竊武裝部隊印章罪就不同于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寶山律師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歡迎閱讀了解。
(一)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體是武裝隊伍、證件、印章治理秩序。武裝隊伍的公文、證件、印章,是代表武裝隊伍施行公務、執行職責等舉止和注解其成員身份的根據和憑證。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嚴重擾亂武裝部隊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活動,危害國防利益。
本罪的犯法對象是武裝隊伍的公文、證件、印章。所謂武裝隊伍,是指中國國民解放軍現役隊伍、預備役隊伍及中國國民武裝警員隊伍,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武裝隊伍的公文,是指以武裝隊伍的組織、單位名義制造的以聯絡工作、指示事情、處置題目、下達敕令的書面文件,如文件、公文、指導、敕令、布告、關照、決策、抉擇、規定、呈報、批復、信函、電文、介紹信、布告、傳遞、議案、請示、集會紀要等,其構成于武裝隊伍施行職務或執行平常治理事情職責的過程當中,與職務舉止、治理工作緊密相連。此外,某些以武裝部隊的證件,是指有權的武裝部隊單位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其他事項的憑證,如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證、出入證、軍人通行證、軍人駕駛證、介紹信、軍事企業營業執照、轉業證、退伍證、軍隊院校學員的學員證、學生證,學歷、學位證書等。所謂武裝部隊的印章,是指刻有武裝部隊的機關、單位如軍隊司、政、后、院校、醫院等名稱的公章和具有某種特殊用途的專用章,如證件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機關、單位的領導、首長的個人私章、簽名,如果能夠起到武裝部隊機關、單位印章的證明作用,亦應視為本罪的印章。
2.客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偷竊或掠奪武裝隊伍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動。所謂偷竊,即隱秘盜取,是指行為人采用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存者、使用人、所有人察覺的要領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動。偷竊的必須是武裝隊伍的公文、證件或印章,能力構本錢罪。假如所偷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許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于武裝隊伍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亦不克不及構本錢罪。組成犯法的,應該以他罪如盜竊罪,偷竊國度組織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所謂掠奪,即悍然牟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存者、使用者的面而悍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公然奪取等。公然奪取必須針對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實施。不然,雖有搶奪行為,但不是搶奪公文、證件及印章或雖是公文、證件或印章但不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法的行動體式格局有兩種,犯法對象是三種。行為人只需實行了此中的一種行動體式格局,侵犯了一種以上的犯法工具,即構本錢罪。但在肯定詳細罪名時,還應依據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犯罪對象來定。如果行為人只是盜竊了武裝部隊的公文,就定盜竊武裝部隊公文罪;如果既盜竊了又搶奪了武裝部隊的證件,就定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證件罪,不實行并罰。
行為人偷竊、掠奪武裝隊伍公文、證件、印章是為了舉行其余犯法舉止,則應該根據處置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處罰。如果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和進行其他犯罪的行為的法定刑相同時,可選擇以犯罪目的條款定罪。
《最高國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妨礙武裝隊伍制式時裝、車輛號牌治理秩序等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第1條規定:“捏造、變造、生意或許偷竊、掠奪武裝隊伍公文、證件、印章,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按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捏造、變造、生意武裝隊伍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許偷竊、掠奪武裝隊伍公文、證件、印章罪科罪處罰:(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一件以上的;(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機關印章、車輛牌證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第(一)至(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依據《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組織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一)》的規定,非法出產、生意武裝隊伍制式時裝、車輛號牌等軍用標記,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備案追訴:(1)成套制式時裝30套以上,或許非成套制式時裝100件以上的;(2)軍徽、軍旗、肩章、星徽、帽徽、兵種標記或許其余軍用標記單種或許合計100件以上的;(3)軍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軍用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4)非法經營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千元以上的;(5)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普通主體,即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義務才能的自然人,都可構本錢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出于有意,即明知是武裝隊伍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偷竊或掠奪。差錯不克不及構本錢罪。假如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偷竊或掠奪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于其動機可能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牟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重區別偷竊、掠奪武裝隊伍公文、證件、印章罪與偷竊、掠奪國度組織公文、證件、印章罪的邊界。偷竊、掠奪國度組織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偷竊、掠奪國度組織公文、證件、印章的行動。兩罪的犯法主體、客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于: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后者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機關(軍事機關除外)的公文、證件、印章。
(三)處罰
犯偷竊、掠奪武裝隊伍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許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竊、掠奪武裝隊伍公文、證件、印章q隋節緊張,是指戰時偷竊、掠奪武裝隊伍公文、證件、印章的;偷竊、掠奪武裝隊伍首要公文、證件、印章的;偷竊、掠奪武裝隊伍公文、證件、印章數目較大的;盜竊、搶奪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成為他人犯罪條件的;因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嚴重損害武裝部隊聲譽的;弓起軍政、軍民、警民糾紛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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