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并不是完美的,不管多和諧的社會總是會存在一些不和諧的現象,比如:賭博、嫖娼、聚眾斗歐等,下面講一下聚眾斗毆罪的認定問題。下面是寶山區律師為大家找到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聚眾進行斗毆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都違反了社會公共秩序,聚眾斗毆行為也經常發生在特定的情況下,因此二者容易混淆。
兩者的區別之處主要原因在于:其一,行為管理方式以及不同。聚眾斗毆罪只能以暴力活動方式方法實施,即表現為企業雙方“斗毆”;而聚眾擾亂中國社會經濟秩序罪既可以暴力教育方式研究實施,也可以非暴力方式開始實施。其二,犯罪成立的要求學生不同。聚眾斗毆罪是行為犯,有聚眾斗毆行為原則上即可以構成一個犯罪;而聚眾擾亂我國社會主義秩序罪是情節犯,必須能夠達到“情節嚴重”、“造成影響嚴重損失的”,才能構成犯罪。
(二)聚眾斗毆罪與組織、領導、參與犯罪集團罪的界限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支配黨派,不作惡,壓迫、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聚眾斗毆罪與組織、領導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要區別如下:
(1)侵權對象不同。聚眾斗毆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是法律和倫理道德確立的正常穩定的生活狀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行為人通過實施有組織犯罪行為,破壞國家政治、經濟和管理秩序,對社會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威脅,造成社會治安惡化和社會秩序混亂。
(2)組織性學習程度發展要求進行不同。聚眾斗毆罪中,有些雖屬團伙結構性質,經常糾集人員在一起,有一定的組織,但目的性針對性不強,隨意性影響較大,有的學生甚至是臨時起意,糾集而成,實施網絡犯罪問題行為我們以后就解體;而組織、領導、參加一些黑社會以及性質組織罪比聚眾斗毆罪具有更穩定的組織管理機構,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企業成員也較穩定。
(3)主觀方面不同。 聚眾斗毆罪是主觀的或者出于個人仇恨,或者是為了霸權或者其他不正當的目的;但是,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觀上主要是為了通過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方式獲得非法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其“利益”較大。
此外,黑社會性質組織往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或縱容進行犯罪活動,聚眾斗毆罪一般不具有這種特點。
二、聚眾進行斗毆罪的罪數形態可以認定
根據《刑法》第292條第2款的規定,對在聚眾進行斗毆中造成影響他人或者重傷、死亡的,不以學生聚眾實施斗毆罪論處,而是轉化為企業故意構成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來定罪問題處罰。
在多次聚眾斗毆罪中,行為人造成其中一人或者數人重傷或者死亡,處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但對其他不造成重傷、死亡后果聚眾斗毆行為,處聚眾斗毆罪,再處數罪并罰。
對于一個行為人持械聚眾斗毆的,往往其持械行為方式也有自己可能需要同時觸犯了非法企業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此時教師應根據學生想象競合犯的處罰管理原則,對其從一重罪處罰。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做個文明人,講文明話行文明事,如果您需要律師的幫助,寶山區律師很樂意為您效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