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1年6月10日,清遠市清新區石潭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后,石潭鎮中和村委會文田洞龍祖墳代表(甲方)與石潭鎮中和村委會井下龍祖墳代表(乙方)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該協議的內容是:爭議的主要事實是,甲乙雙方發現自己的祖墳在2021年清明節期間被破壞,導致爭議。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以下協議:一是甲方對乙方進行一次性經濟賠償,賠償金額為1.1萬元。甲方承諾在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5000元,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6000元。雙方自行修復祖墳。第二,此事已經結束。雙方不得以此為由以任何方式向對方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今后,我們將和睦相處,共同發展。第三,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由雙方簽署。第二,此事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以此為由雙方簽署。協議簽訂后,龍土生未按約定支付賠償金,經龍德雄等人多次追收無果。
龍德雄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1。命令龍土生向龍德雄等人支付1.1萬元拖欠的經濟賠償,利息計算至2021年6月20日起全國銀行間借貸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LPR);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龍土生承擔。
事實和理由:2021年清明節期間,龍德雄等人發現他們的祖墳被破壞了。據上海寶山區律師咨詢了解,這是龍土生的行為。2021年6月10日,經清遠市清新區石潭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同意龍土生賠償龍德雄等人1.1萬元,龍土生承諾在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5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6000元。然而,在簽訂協議后,龍土生沒有履行承諾。經過龍德雄等人的多次追討,龍土生拒絕支付。
龍德雄等人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1.龍德雄等人,龍土生的身份證,證明龍德雄等人,龍土生的訴訟主體資格;
2.《人民解調協議》證明了龍土生拖欠龍德雄等人賠償的事實。
龍土生沒有辯稱或提交證據。
法院確認龍德雄等人提交的證據,并在試卷中證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海寶山區律師咨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被告因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出法庭,他可以缺席判決。龍土生因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當承擔不出庭舉證、質證、辯護的法律后果。
龍土生和龍德雄作為龍祖墳的代表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因此,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應由龍土生和龍德雄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龍土生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賠償金,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龍德雄等人要求龍土生支付5000元的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約定支付6000元賠償金的時間為2021年12月31日前,尚未到期,龍德雄等人要求龍土生支付該款項的請求違法,不予支持。
雖然雙方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但龍土生逾期賠償,導致龍德雄等人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協議,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款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的情況:(1)既不約定貸款利率,也不約定逾期利率,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逾期還款違約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龍德雄等人要求龍土生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至清償之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請求,除法律規定外,其他部分符合法律規定,支持,利息按2019年8月20日起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1、龍土生將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龍德雄、龍和文、龍衛國、龍偉平、龍華生支付5000元和利息;
二、駁回龍德雄、龍和文、龍衛國、龍偉平、龍華生等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