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實:
2009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間,乙公司與付二生簽訂了多份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書,約定乙公司派遣付二生到甲公司從事生產工工作。2018年5月6日,付二生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崗位為抱罐車駕駛員。
甲公司二屆四次職代會通過了《關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規定》與《員工獎懲制度》,并在公司OA網進行了公示。《員工獎懲制度》2.1規定處分共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級處分,處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2.1.3規定“威脅、侮辱、造謠傳謠、損害他人或公司名譽、情節惡劣者”。該員工獎懲制度被載入《員工手冊》第十一章。付二生在《員工手冊》簽收函上簽字。
某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現查明:2019年3月下旬以來,付二生為迫使古爾魯與妻子離婚,遂采用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多次騷擾古爾魯。后又于2019年4月8日通過微信向古爾魯發送不雅照片,干擾了古爾魯的正常生活。某公安局以上述事實為由決定對付二生行政拘留四日。
2019年4月12日,甲公司告知工會付二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及《員工獎懲制度》2.1.3規定,決定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4月15日,工會復函,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2019年4月24日,甲公司以付二生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響惡劣,損害公司形象,嚴重違反了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為由決定解除與付二生的勞動合同,付二生收到了該解除合同的決定。付二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甲公司支付賠償金63350元,上海大學旁律師審理中,付二生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26700元(2009年10月至2019年4月,7000元/月×9.5年)。
一審法院認為:
該案的爭議焦點:甲公司解除與付二生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民事行為應該尊重社會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是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付二生為了迫使古爾魯與妻子離婚,采取了打電話、發短信、發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續多次騷擾古爾魯,干擾了古爾魯正常生活,影響了他人合法存續的婚姻關系,危害了古爾魯的家庭,該行為不僅違背了善良風俗,而且違背了一名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職業素養,也違背了甲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中的規定。
付二生主張其行為屬于私生活問題,并沒有違反甲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對其道德要求過高,且《員工獎懲制度》2.1.3規定是處分的規定,并不是開除的依據。該院認為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并非社會的苛求,《員工獎懲制度》2.1.3規定的處分情形包括了開除,故付二生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該院依法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故甲公司以此為由通過工會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
判決:駁回付二生的訴訟請求。
付二生上訴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上海大學旁律師認為其違背了善良風俗及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職業素養,該認定對勞動者的素質要求明顯過高,(付二生認為)如果是公務員還情有可原,其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不能因為在生活方面存在一定過錯即擅自開除。且其所犯錯誤是個人的私生活,不是在工作中產生,也不是與本公司員工發生,且也受拘留的行政處分。縱觀甲公司的制度,都是要求員工在工作中發生的行為,不能擅自擴大到生活當中,一審法院的認定要求員工德才兼備,該要求過高,而且員工制度規定的標準也有背制度設立的原則,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某公安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付二生為了迫使古爾魯與妻子離婚,采取了打電話、發短信、發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續多次騷擾古爾魯,干擾了古爾魯正常生活,影響了他人合法存續的婚姻關系,危害了古爾魯的家庭。付二生的上述行為雖然屬于私活問題,但由于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處罰,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上海大學旁律師故可以推定會對甲公司造成名譽損害的事實成立,違背了甲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中的規定。
雖然《員工獎懲制度》2.1.3規定是處分的規定,并不是開除的依據,但該制度規定的處分情形包括了開除,甲公司據此解除與付二生的勞動合同,并通過了工會程序,故不屬于違法解除。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勞動訴訟律師在線解答